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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采购索证制度
2015-12-19 09:38:26   来源:   点击:

  一、做到计划进货,尽量保证食品原料或食品的新鲜。
  二、严禁采购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》第九条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;
  1、腐败变质、油脂酸败、霉变、生虫、污秽不洁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,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;
  2、含有毒、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、有害物质污染,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;
  3、含有致病性寄生虫、微生物的,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;
  4、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;
  5、病死、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、畜、兽、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;
  6、容器包装污秽不洁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;
  7、掺假、掺杂、伪造,影响营养、卫生的;
  8、用非食品原料加工匠,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;
  9、超过保持期限的;
  10、为防病等特殊需要,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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